2004年10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证据不真实 当然输官司
金陈乾

  日前,丽水莲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,原告虽持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条,但却输了官司。
  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。周某与王某丈夫潘某等人口头协议各投资40万元合伙做皮鞋生意。后周某出资40万元,一部分资金用来购入皮鞋。潘某携皮鞋到乌克兰销售后,支付周某5万元。今年7月8日,周某召集朋友到王某家中,要求王某在写好的借条上签名,王某签了名并按上指印。此后,周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王某归还借款35万元。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周某虽然举证了借条,但原、被告之间无借款事实,双方不存在民事借贷的法律关系。故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。(金陈乾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