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丽水莲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,原告虽持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条,但却输了官司。 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。周某与王某丈夫潘某等人口头协议各投资40万元合伙做皮鞋生意。后周某出资40万元,一部分资金用来购入皮鞋。潘某携皮鞋到乌克兰销售后,支付周某5万元。今年7月8日,周某召集朋友到王某家中,要求王某在写好的借条上签名,王某签了名并按上指印。此后,周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王某归还借款35万元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周某虽然举证了借条,但原、被告之间无借款事实,双方不存在民事借贷的法律关系。故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。(金陈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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